飛機場防火門設置,飛機停放和維修區與其貼鄰建造的生產輔助用房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應根據生產輔助用房的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層辦公樓、維修車間、航材庫、配電室和動力站等生產輔助用房應采用防火墻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隔開,防火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2、飛機部件噴漆間和飛機座椅維修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隔墻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單層維修工作間、辦公室、資料室和庫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當飛機庫內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的飛機停放和維修區時,必須用防火墻隔開。防火墻上為車輛運輸通行的門應采用由設置在門兩側的火災探測器聯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并應具有手動和機械操作的功能。
5、設在飛機庫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設置疏散走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
標簽:飛機場防火門 乙級防火門 甲級防火門 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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