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江蘇省消防條例》。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消防法》中較為原則的內容,對近年來我省消防工作中的經驗、做法進行了總結和提升,并針對我省消防工作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相應調整,強化了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加強了消防安全源頭管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政府部門之間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配合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并首次規定信用征信機構應當將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納入信用記錄。《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廠前應當經檢驗合格。
《條例》提出了消防宣傳教育設施建設的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防災教育場館,為居民提供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突出了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明確了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筑施工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條例》確定了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維修經費的來源。規定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知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由其代為組織維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費用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者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新增規定1
高層建筑應配自救器材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劑并保持完好有效。
《條例》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屬常閉式防火門的應當保持常閉;設置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煙火的物品。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
新增規定2
消防設施維修業主買單
住宅區有物業的,物業企業應當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沒有物業的,居委會應當組織業主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于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修改稿新增了這樣的規定:住宅區和其他共同建筑消防設施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由專項維修資金開支;沒有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門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新增規定3
租房也要承擔責任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新條例不僅對租房者的消防責任進行明確,同時還要求房東要監督房客的消防安全職責。
新增規定4
市縣要設消防教育館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防災教育場館,為居民提供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www.iopsy.net |